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来了!

2023-09-27 11:56:40 来源:  评论: 0点击:   收藏

9月26日,云南省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省检察院发布5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廖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案基本案情2017年10月,曹宗某指使廖某某、曹芳某前往景洪市与匡某某共同从...

9月26日,云南省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新闻发布会在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省检察院发布5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廖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曹宗某指使廖某某、曹芳某前往景洪市与匡某某共同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由曹宗某提供放贷资金、制定放贷规则。廖某某、曹芳某、匡某某在景洪市未办理营业执照开设公司,通过其他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客户信息,以无需担保,经家访合格后立即放款的名义吸引急需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并口头约定高额利息及严苛违约条件。在履行借款义务期间,廖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天在固定时间以前偿还“天退”(每天本金),每十天偿还所谓的剩余本金并制定高额违约金责任。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廖某某、曹芳某等人通过频繁打电话、发微信、发短信等威胁、辱骂的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如催收未果,则升级为上门喷漆、滋扰、堵塞锁孔等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逼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恐慌,被迫还款,给当地人民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以曹宗某、廖某某、曹芳某为首要分子,匡某某、廖某、余某某为骨干成员,金某、李某某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套路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共计获利人民币66万余元。

2023年3月1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至二年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的支撑也是黑恶势力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彻底打财断血、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斗争的主要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在查明曹宗某等8人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全面调查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对涉案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彻底摧毁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

同时,针对景洪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于2023年4月20日向景洪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金融办公室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构筑立体监管体系,严格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背景审查。接到检察建议后,金融办对辖区内的小贷公司逐一进行了排查,加强了从业人员的普法教育,同时,为辖区群众开展了金融安全知识教育。此举进一步加强了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对有效预防犯罪、营造良好金融秩序、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起到了较好作用,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梁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梁某纠集曾某、庞某某等人到河口县看场子收取保护费、走私香烟。2003年至2021年期间,以梁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为树立和维护组织权威,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庇护,长期走私冻品、烟包、橡胶、腰果、黄磷等货物,攫取数千万元经济利益。该组织通过经营烟店、酒店、商务会所,投资香蕉基地、开设赌场等方式扩大经济实力,豢养组织成员,以达到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以黑护私的目的,逐渐形成以梁某为组织者,陆某、曾某、庞某某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黄某、杨某某、张某某等9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存续期间,共组织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偷越国境、非法持有枪支、行贿等犯罪活动十余起,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国家海关监管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和边境管理制度,严重扰乱河口地区社会风气和经济社会管理秩序。

2023年7月2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梁某等16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组织检察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办公”方式,进驻公安专案组办案点提前介入,同步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进行审查,加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夯实审查起诉工作基础。检察机关将打伞破网和打财断血的工作要求贯穿全过程,通过对案件全面起底,以梁某为首的涉黑组织彻底覆灭,涉及的4名“保护伞”全部被查处。该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教育转化、释法说理等方式打消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全面考察事实与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做通主犯工作带动全案16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且一审判决宣告后无一上诉。

该案系红河州多年办理的黑恶案件中唯一一件全案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无一上诉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犯罪的决心,彰显了司法权威,震慑了走私领域黑恶犯罪,净化了政治生态,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何跃某等48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何跃某长期在元江县以经营凯迪宾馆为掩护,在宾馆内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并通过向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利益以获得庇护、积累资本。何跃某通过给予经济好处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利用其造势、敛财,而组织成员则需要何跃某的影响力、威慑力来奠定其江湖地位,到2014年底,逐渐形成以何跃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何跃某先后注册、出资、入股18家公司,涉及酒店、房地产、矿产、石场、旅游等行业领域,实际控制的8家公司账面累计收入高达11亿余元。该组织采用贿买和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在风力发电项目公路改造和山云华界庄园旅游等工程项目中实施滋扰恐吓、肆意滋事,强行占用他人租赁的石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先后实施了协助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25起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后果。

2022年3月31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何跃某等48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一是有效引导侦查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创新提前介入方式为驻点介入、“两端介入”:一端介入公安机关侦查,一端介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共与公安、纪委监委充分交换意见40余次,提出补查事项400余项,形成黑恶犯罪打击合力。

二是深挖“保护伞”线索。检察机关先后7次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腐败问题和“保护伞”线索,在推动深入“打伞破网”上取得新突破。

三是彻底“打财断血”。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黑财产逐一认真审查、仔细甄别,提出的追缴、没收财产等处理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彻底摧毁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和再犯罪的能力。

四是能动司法推动诉源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国有资金监管不力、赌博现象严重、虚假诉讼多等问题向元江县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元江县人民政府召开“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大会,成立12个重点项目工作专班并对14家县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加强对国有资金的监管;元江县公安局成立扫黄禁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整治;元江县人民法院制定《元江县法院关于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对2018年以来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共排查出9件涉嫌虚假诉讼案件。

案例四

矣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20年8月期间,以矣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托晋宁金富矿业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晋宁区双河彝族乡晋宁金富矿业有限公司田坝阿比村核桃园等矿区铁矿、铅锌矿的探矿权、采矿权,逐步对晋宁区双河彝族乡辖区的矿产资源形成垄断,有组织地进行损毁林地、滥伐林木、非法开采砂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暴力、软暴力手段,以“护矿”为名公开持械恐吓当地村民,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侵占国家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在当地矿山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对当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2021年12月23日,晋宁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矣某某等21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刑期,判决矣某某等人承担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是强化检察横向一体化衔接。检察机关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与刑事办案证据共享,同步提前介入,同步阅卷审查,同步补充证据。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对案件涉及的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专业性强的问题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申请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运用无人机对现场进行拍摄,形成现场可视化全景取证影像,以高科技赋能检察工作。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在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存在村民集体土地被非法出租、转租90年的情况。为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及时向区委政法委汇报了具体情况。在区委政法委的组织协调下,相关政法单位和政府组成工作专班,共同协调解决村民被非法侵占的土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提供法律咨询、协调法律援助,依法支持起诉。

三是强化诉源治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及时制发6份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促进社会治理。

案例五

庞某某等47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2年至2008年间,庞某某等人通过纠集同乡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先后在大理市开发区老花鸟市场、大理市下关镇宏祥酒店演艺吧、凤凰温泉酒店等地为据点开设赌场,组织大量人员参与赌博,在赌场实施高利放贷,从中牟取非法暴利,为其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提供经济保障,逐步形成以庞某某、张某、姜某某、王某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树立权威,该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拉拢同乡刑释和闲散人员(多为东北籍),对外以“东北帮”为组织名号开展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起至2018年期间,该犯罪集团通过频繁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动,对大理州大理市、宾川县、鹤庆县、洱源县、漾濞县等部分娱乐场所形成非法控制,逐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强行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大理州多个区域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22年5月30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庞某某等47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年不等刑期。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抽调骨干人员成立案件办理专班等6个工作专班,不断强化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引导。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全部查清,并追捕追诉多名漏犯。检察机关严格贯彻“不放过、不拔高”工作要求,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对该犯罪集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最终精准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几名主犯基本“零口供”的情况下,审查认定64起犯罪事实,涉及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故意毁坏财物等共11个罪名。最终,检察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予以采纳,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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