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新时代伟大斗争的恢宏巨作,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东各级各部门时刻紧盯群众提供的线索,关注群众反映的问题,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凌厉攻势,取得了丰硕成果。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扫黑除恶,扫出朗朗乾坤,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稳步提升。
广辟渠道接受群众举报
“黑恶势力长期横行乡里,动辄打击报复,很多群众却敢怒而不敢言。没有有效线索,后续精准打击就无从谈起。”这是一名基层政法干警曾经的感慨。
湛江“纸霸”黄海通过暴力手段垄断当地纸箱市场,收购商要想把农产品打包运走,必须买他的高价纸箱。有一次,收购商黄明春(化名)为了省钱,从外地买了几千个纸箱,黄海知道后,将他的库房一把火烧了,黄明春这才鼓起勇气报警。
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广东将发动群众举报、线索摸排核查作为扫黑除恶的突破口。
为有效拓宽线索来源,广东省扫黑除恶办开通来信举报渠道,并组织省高院、省公安厅等单位集中公布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箱、网络等多渠道接收群众举报线索。该办还联合省公安厅出台最高奖励50万元的《广东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群众举报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专项斗争期间,全省发放奖励金3977万元。
与此同时,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还配套制定了《保护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举报人若干规定》,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及时反馈回应群众期盼
广东省扫黑除恶办把涉黑涉恶线索办理工作作为回应群众诉求的重要抓手,对涉黑涉恶线索快查快结、查深查透。省扫黑除恶办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群众实名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开展核查后,100%反馈核查结果。“对于收到的涉黑涉恶线索,我们按职能分工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不少线索经深挖彻查后查实涉黑涉恶。”省扫黑除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如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汕头“村霸”谢培忠涉黑案,便是公安机关根据群众实名举报线索侦破的。
在办理的多个涉黑专案中,省扫黑除恶办对关键证人采取隐匿身份作证的取证方式,既有效保障了证人人身安全,又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省扫黑除恶办挂牌督办重点线索、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省公安厅开展“铁网”行动,推进涉黑涉恶逃犯缉捕工作;广东法院开展“雷霆”行动,推动判决生效的涉黑涉恶案件财产刑执行工作……重拳之下,一批严重破坏民生秩序的黑恶势力团伙纷纷倒台,人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带来的“红利”。
黄海团伙被打掉后,来当地收购农产品的老板变多了,农产品销路由此拓宽;谢培忠团伙倒掉后,不少“沉睡”的村集体资产被“唤醒”,为村里增收上百万元;湛江市遂溪县江洪镇“海霸”梁槐团伙覆灭后,当地花蟹、海螺收购价分别上升了15%、5%;北江干流清远河段“砂霸”陈志辉团伙被打掉后,当地河砂价格每立方米下降了约100元……
扫黑除恶断骨抽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其出台的目的就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有数据显示,2018年起,截至2022年5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4465件21088人,办案数量和质效位居全国前列。黑恶犯罪,检察机关一个都不放过。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涉黑恶犯罪决定起诉1617人,同比下降62%。扫黑除恶斗争取得有效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从重处罚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省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坚持办案、“打伞”同步推进,在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各类案件中坚持落实“一案三查”“两个一律”,注重在办案中发现涉黑恶“保护伞”线索。
为除去渗透进基层组织的黑恶势力,省检察机关对把持村“两委”等基层组织机构、欺行霸市等民生领域涉黑恶犯罪坚持贯彻严惩方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依法起诉了广州李绍林等人涉黑案等一批把持基层组织机构的黑恶犯罪。
广东省扫黑除恶工作同时重点惩治把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如办理的江门米贤良恶势力集团案,该集团在多地强迫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网络直播等活动牟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获法院全面采纳,主犯被判决死刑,有力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黑恶势力绝不容死灰复燃。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相关部门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查封、扣押、冻结(简称“查、扣、冻”)涉案财物,及时固定涉财证据,准确甄别涉黑财产的来源、性质、权属,起诉时提出相应的财产处置意见。2021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查处工作的意见》,强调在办理黑恶犯罪过程中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严格精准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组织成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第三人合法财产,对确有证据证实不属于“黑财黑产”的,依法解除“查、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