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毛某、董某三人均为同村村民,且李某、毛某为多年同学。原告李某诉称,2018年3月,被告毛某、董某向李某等人借款投资理财业务。二被告称,某公司准备在许昌地区发展一个扶贫项目,投资900元,4个月后每人每月返还700元,并向原告出具证明,如无法兑现将返还款项。原告召集12人先后分批通过手机微信转款、现金等方式给二被告1万余元。约定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本金和投资盈利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起诉所涉事实具有传销活动的特征,相关公司涉嫌传销犯罪,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涉嫌经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魏都区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
法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传销危害社会稳定。一些传销组织大肆宣传短期致富、一夜暴富的理财方式,更有甚者,以国家方针政策为外衣,以理财投资为幌子,虚构、夸大事实,具有极大的鼓动性。
希望群众提高警惕,认清犯罪分子非法敛财的真实面目,谨防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如遇到相关陷阱,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