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戴面具 陷阱多多要警惕

2021-02-23 17:39:5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老百姓投资理财方式日益多样化,其中高息存款、高息理财等产品层出不穷,但是面前的高息诱惑,究竟是真正的免费午餐,还是暗藏的套路陷阱,你能否分辨真假呢?下面带你细细解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老百姓投资理财方式日益多样化,其中高息存款、高息理财等产品层出不穷,但是面前的高息诱惑,究竟是真正的免费午餐,还是暗藏的套路陷阱,你能否分辨真假呢?下面带你细细解读!
 
案例一
 
2016年,小英(化名)听人介绍说,有一位仲大姐办代理了某保险公司存款业务,利息高,效益好。她遂将手头的闲钱10万元办理了存款业务,收到一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收据条,同时还有6000元利息。尝到“甜头”的小英又通过介绍人将20万元在仲某处办理了存款,收到了2万元利息,小英认为这下确实遇到了好的理财项目了,遂又存入8万元,收到了4800元利息。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英再也没有收到过利息,存款到期后,仲某以各种理由不偿还本金,直到这时,小英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她到公安机关报了案,才知道,和自己一同被仲大姐及其“业务员”欺骗的,还有其余200余人。
 
事情早在2005年便发生了,2005年至2019年,仲某某利用其代理中国XXX保险公司在某某县的业务之便,以“高利息、上打利(预付利息)”为诱饵,虚构XXX保险公司有高息存款事实,并陆续发展柳某某等近9名业务员通过口头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为了实施非法集资,仲某某向集资参与人出具伪造保险存单和其他虚假储蓄凭证。
 
2019年前后,仲某某又假借办理“养老保险”、“牛羊养殖保险”、“机动车保险”及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和直接借款的方式进行集资。柳某某等9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打电话、入户以及在其他公共场所口头向社会公众宣传“仲某某保险公司可以高息、上打利存款”帮助仲某某吸收资金。截至案发前,仲某某本人或通过业务员和他人非法集资人民币达1.2亿之多,除支付本金及利息3700余万元,非法占有8600余万元。
 
2020年11月30日,在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指控下,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仲某某等10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1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仲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柳某某等9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等不等刑期及缓刑。案例二
 
在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肖某某伙同张某某,用张某某的身份注册成立张家口XX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相关部门许可,于2018年7月开业前肖某某从外地带来一批代理人员,用于发展客户,以“三折、五折”垫资购车为名义,并虚假承诺一年内不能提车退还本金和利息,采用“三进一兑”“五进一兑”方式,以高额提成,宣传讲座,赴各地开招商大会的形式大肆发展代理人员和客户,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肖某某、张某某以上述方式从张家口XX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到2019年6月逃匿短短不到一年时间发展代理客户共计1300余人,3700人次,非法集资金额达2亿元之多。二被告人诈骗金额达1.1亿元之多,造成2600多人次的集资款不能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两人先后在河北承德、山西临汾、张家口市万全区躲避,于2019年9月在承德市被警方抓获。【法律小贴士】
 
认识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大多采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形式,一般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1.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提示】
 
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方法错综复杂,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会造成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德定。
 
我们应当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从以下方面提高警惕: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要务必警惕以下项目: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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